山西杏花村发现明清酿酒作坊遗址
山东省某研究所与山东某良种有限公司签订《植物新品种委托开发经营协议》,将“济麦22”品种权以独占许可方式授予山东某良种有限公司行使,并同意山东某良种有限公司再许可或以其他形式允许他人生产经营。此后,山东某良种有限公司与聊城某种业有限公司签订协议,授权后者生产经营“济麦22”等小麦种子,并约定后者生产的“济麦22”小麦大田用种经营范围为冠县,经营方式为小麦统一供种项目的供种到户模式,如后者擅自将小麦统一供种项目用种子以市场销售渠道销售、或者在冠县小麦统一供种项目终止后继续销售等,山东某良种有限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协议,已经收取的农技推广费、履约保证金等不予退还,聊城某种业有限公司还应支付违约金50万元至300万元。合同履行中,山东某良种有限公司分别在冠县之外的多地购买到聊城某种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济麦22”。山东某良种有限公司以聊城某种业有限公司违约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涉案协议,聊城某种业有限公司停止生产经营、繁殖、销售“济麦22”小麦品种,并支付违约金及合理开支共计150 万元,聊城某种业有限公司缴纳的履约保证金3万元不予退还。一审法院判决解除涉案协议,聊城某种业有限公司支付山东某良种有限公司违约金50万元,履约保证金3万元不予退还。